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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新质生产力形成与发展的民法保障
肖新喜;民法对新质生产力形成、发展的保障作用,既不可或缺,也切实可行。不可或缺性主要表现为民法能通过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,激励创新、保证绿色底色等助力新质生产力的形成、发展;切实可行性表现为全面法治和市场体制是民法保障作用发挥的根基、《民法典》颁行实施是保障作用发挥的制度基础、构建自主民法学知识体系是保障作用发挥的学理基础。民法保障新质生产力作用的发挥,应立足于解释论,妥当解释《民法典》中关涉新质生产力形成、发展的关键条款,充分尊重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尊严和权利,为创新营造良好市场氛围、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对新质生产力形成、发展推动作用的有机协调与双向互促,确保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绿色本色。
ESG与公司治理新议题——以新《公司法》“绿色条款”适用为视角
倪受彬;ESG运动近年来席卷全球,新《公司法》也置入相关“绿色条款”,鼓励企业披露社会责任报告。2024年4月12日,中国三大证券交易所也发布了《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》。如何借鉴全球主流ESG标准,特别是其中的治理(G)内容,总结ESG治理内容及趋势,分析传统公司治理面临的新问题,是可持续发展主题下新《公司法》生效后的重要学术议题。中国ESG治理及新《公司法》“绿色条款”的适用路径和制度选择的未来制度取向,一方面应旨在弥补旧《公司法》CSR条款只停留在价值宣示层面的不足,推动新《公司法》“绿色条款”在我国商事实践中真正落地,另一方面希望以此回应和处理ESG治理规范之下,董事信义义务与ESG义务可能存在的冲突。